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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前妻的信任8年前离婚,前妻委托前夫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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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关于实际控制人认定及股份委托管理

申报文件显示:

(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唐本国与徐洪瑛于年2月5日离婚,年10月双方对登记在唐本国名下优学天下57.70%股份共计1,.00万股股份进行分割,其中.00万股股份归唐本国所有,.00万股股份归徐洪瑛所有。

(2)唐本国直接持发行人31.20%股份,通过与徐洪瑛签署股份委托管理协议,享有徐洪瑛所持有公司27.00%股份的表决权,发行人未披露委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期限、未将徐洪瑛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的原因。

(3)年,发行人向徐洪瑛拆入资金1,万元。

请发行人:

(1)说明唐本国与徐洪瑛年2月5日离婚、年10月才进行财产分割的原因。

(2)披露唐本国与徐洪瑛签署的股份委托管理协议主要内容、期限、徐洪瑛仍委托唐本国管理股份的原因,唐本国享有徐洪瑛所持有公司27.00%股份表决权的依据是否充分,结合徐洪瑛的主要任职经历、是否或曾经在发行人处任职情况、向发行人提供借款等分析发行人未将徐洪瑛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的原因、是否存在规避发行条件或监管的情形。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将徐洪瑛纳入核查范围,结合其资金流水核查情况核查徐洪瑛与发行人客户、供应商是否存在资金往来。

回复:

说明唐本国与徐洪瑛年2月5日离婚、年10月才进行财产分割的原因。

年12月1日,唐本国与徐洪瑛签署《婚内财产约定》,就双方的夫妻财产(房产、车辆、所持股权(份))形成了分配的意向,约定唐本国将其持有的优学天下30%股份无偿转让给徐洪瑛,徐洪瑛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其股东权益由唐本国代为行使。

年2月5日,因唐本国与徐洪瑛协议离婚,签署《离婚协议书》,对孩子抚养、夫妻财产分割(存款、房屋以及其他财产之生活用品及首饰)、债权债务处理达成协议,同时约定双方之前已经签订的财产分割相关协议从其协议,与《离婚协议书》一同有效。

由于年公司仍处于创立初期,唐本国与徐洪瑛离婚后并未立即履行前述《婚内财产约定》、《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公司股份分割的约定,即唐本国并未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部分转让给徐洪瑛并办理相关手续。随着公司稳健发展,为便于管理各自财产和防止以后发生纠纷,唐本国与徐洪瑛于年10月30日签署了《协议书》,对公司股份进行分割。

前述《协议书》经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公证,并出具()深证字第号的《公证书》。同时,双方就该次股份变更在深圳市联合产权交易所办理登记,公司就该次股东及股份变更进行相应章程修正并将章程修正案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备案。

披露唐本国与徐洪瑛签署的股份委托管理协议主要内容、期限、徐洪瑛仍委托唐本国管理股份的原因,唐本国享有徐洪瑛所持有公司27.00%股份表决权的依据是否充分,结合徐洪瑛的主要任职经历、是否或曾经在发行人处任职情况、向发行人提供借款等分析发行人未将徐洪瑛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的原因、是否存在规避发行条件或监管的情形。

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五节发行人基本情况”之“七、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之“(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中作出如下补充披露:

1、唐本国与徐洪瑛签署的股份委托管理协议主要内容、期限唐本国(乙方)与徐洪瑛(甲方)签署的股份委托管理协议主要内容、期限具体如下:“

(1)委托管理甲方委托乙方按照乙方的意思表示管理和行使其就标的股份所享有的除收益权和处置权(包括股权的转让、赠与与质押等)以外的全部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1)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2)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等;

2、参与重大决策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1)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2)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等;

3、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4、基于上述委托事项,乙方代甲方签署的公司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应由股东签署的文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工商登记及备案文件、其他文书等),甲方均予以确认。

(2)委托管理的期限双方确认,甲方委托乙方管理标的股份的期限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五年,如届时期满,公司股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乙方及甲方股份需要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或承诺的限售期的,本协议有效期自动延续至限售期满。本协议有效期内,本协议项下的委托不可撤销,非经双方一致同意,甲方不得随意终止标的股份委托管理事宜,不得将标的股份委托给任何第三方管理或行使,也不得将标的股份转让给任何第三方,或要求公司回购标的股份。

(3)权益的保障乙方承诺,代甲方管理标的股份期间,乙方将充分保障甲方作为公司股东的知情权和收益权。

(4)违约责任本协议项下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当全额赔偿其给另一方所造成的全部损失。”

2、徐洪瑛委托唐本国管理股份的原因

自公司设立以来,徐洪瑛未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领取劳动报酬或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决策。根据《婚内财产约定》、《离婚协议书》,徐洪瑛承诺不参与发行人的经营管理,不干涉发行人的管理,其股东权益由唐本国代为行使;徐洪瑛近年来主要生活在美国,不了解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也不便参加公司的股东大会。因此,徐洪瑛委托唐本国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3、唐本国享有徐洪瑛所持有公司27.00%股份表决权的依据年11月,唐本国与徐洪瑛签署《股份委托管理协议》,约定唐本国享有徐洪瑛所持公司27.00%股份表决权,该协议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自上述《股份委托管理协议》签署后,双方切实按照协议履行自身义务,徐洪瑛将收益权和处置权以外的其他股东权利委托给唐本国,唐本国自年11月在公司的历次股东大会上受托行使徐洪瑛所持有公司股份的表决权,双方未发生过纠纷。因此,唐本国享有徐洪瑛所持有公司27.00%股份表决权的依据充分。

4、未将徐洪瑛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的原因

(1)徐洪瑛主要任职经历年8月至年7月任达州职业技术学院助理讲师,年8月至年6月任东莞艺美达电子有限公司行*助理,年7月至年10月任瑞德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人事经理,年11月至年1月待业,年2月至年2月任甘肃独一味药业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业务主管,年3月至年5月待业,年6月至今担任四川翠海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自公司成立以来,徐洪瑛未在公司任职。

(2)徐洪瑛向公司提供借款因为公司融资渠道有限,徐洪瑛作为公司股东,为支持公司发展,缓解其资金压力,于年6月向公司提供借款。截至年9月,公司已全部清偿前述借款本金及孳息(参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在此期间,徐洪瑛并未因提供借款对公司的经营进行过干涉。

(3)发行人未将徐洪瑛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的原因、不存在规避发行条件或监管的情形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的规定,“认定公司控制权的归属,既需要审查相应的股权投资关系,也需要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综合对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实质影响、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任免所起的作用等因素进行分析判断”以及《深圳市证券交易所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9的相关规定,“实际控制人是拥有公司控制权的主体;在确定公司控制权归属时,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尊重企业的实际情况,以发行人自身的认定为主,由发行人股东予以确认。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应通过对公司章程、协议或其他安排以及发行人股东大会(股东出席会议情况、表决过程、审议结果、董事提名和任命等)、董事会(重大决策的提议和表决过程等)、监事会及发行人经营管理的实际运作情况的核查对实际控制人认定发表明确意见”。徐洪瑛不属于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具体分析如下:

①徐洪瑛从未在公司处担任过职务,亦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决策,未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实质影响;根据《婚内财产约定》、《离婚协议书》,徐洪瑛承诺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不干涉公司的管理;根据《股份委托管理协议》,明确徐洪瑛从未、在协议有效期内也不会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

②徐洪瑛虽然于年向公司提供过借款,但该借款属于公司临时资金周转需要,徐洪瑛并未因向公司提供借款而对其经营管理进行干涉或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亦未因此对公司生产经营形成任何实质影响或控制;

③根据《婚内财产约定》、《离婚协议书》,徐洪瑛承诺其股东权益由唐本国代为行使;徐洪瑛年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委托给唐本国管理后,其未对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任免产生实质影响;

④根据徐洪瑛出具的《深圳市优学天下教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徐洪瑛已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4)徐洪瑛及其近亲属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根据徐洪瑛填写的核查表,相关近亲属出具的确认文件,并经保荐人、发行人律师访谈徐洪瑛及其近亲属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等网站查询,报告期内,徐洪瑛不存在控制的企业,徐洪瑛的近亲属控制的企业主营业务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不存在重合的情况,因此,徐洪瑛及其近亲属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综上所述,未将徐洪瑛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及现行监管要求,不存在规避发行条件或监管的情形。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一)核查程序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核查程序:

1、获取并审阅唐本国与徐洪瑛签署的《婚内财产约定》《离婚协议书》《协议书》《股份委托管理协议》,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以及发行人股份托管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资料;

2、查阅了发行人的工商登记相关资料;

3、获取并审阅了年11月至今的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文件;

4、获取并审阅了徐洪瑛填写的核查表及出具的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

5、查阅徐洪瑛向发行人提供借款的凭证,发行人向徐洪瑛还款付息的凭证;

6、访谈了唐本国、徐洪瑛及其近亲属;

7、取得了徐洪瑛部分近亲属出具的确认文件;

8、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等网站对徐洪瑛及其近亲属所控制的企业进行了查询;

9、取得了发行人出具的说明。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人、发行人律师认为:

1、唐本国与徐洪瑛年2月5日离婚、年10月才进行财产分割的原因系年双方离婚时,发行人正处于创立初期,双方并未就股份分割事项办理相关手续,但随着发行人稳健发展,为便于管理各自财产和防止以后发生纠纷,年双方重新签订协议书,就股份分割事项进行明确,并办理了章程变更的工商备案手续。

2、唐本国与徐洪瑛签署的《股份委托管理协议》对委托管理、期限、权益保障及违约责任等主要内容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徐洪瑛仍委托唐本国管理股份具有合理性;徐洪瑛委托唐本国管理其持有公司27.00%的股份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唐本国享有徐洪瑛所持有公司27.00%股份表决权的依据充分;未将徐洪瑛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符合实际情况及现行监管要求,不存在规避发行条件或监管的情形。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将徐洪瑛纳入核查范围,结合其资金流水核查情况核查徐洪瑛与发行人客户、供应商是否存在资金往来。

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已将徐洪瑛纳入核查范围,经核查,徐洪瑛与发行人客户、供应商不存在资金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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