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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格处罚执法人员走进酒楼后厨,发现这些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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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野味”违法!6月22日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3起案件3家酒楼均被顶格处罚01

酒家经营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涉嫌犯罪

涉案商家:海口琼山汇香汇香酒家

违法事实:非法经营使用野生动物制作食品

处罚:顶格罚款计元

今年2月2日,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海南省林业局、海南省渔业监察总队联合调查组,在海口市琼山区的汇香汇香酒家现场检查时,发现该酒家厨房等经营场所存放疑似黑水鸡(俗称白面鸡)冻品7只、疑似白骨顶(俗称海鸡)冻品7只和疑似大东方龟活体1只。

▲执法人员在汇香汇香酒家发现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大东方龟。

执法人员对上述野生动物冻品及活体进行扣押,并经鉴定为黑水鸡、白骨顶,均为“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动物”),黑水鸡和白骨顶的经济价值均为元/只。经查,该酒家从海口一家养殖专业合作社购进,截至案发当日,共购进白骨顶14只、黑水鸡11只,已经销售了黑水鸡4只、白骨顶7只。

该酒家非法经营用野生动物制作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年6月15日,海南省市场监管局依据该《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责令该酒家立即停止非法经营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元,并处野生动物价值和违法所得20倍的顶格罚款计元。

由于大东方龟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该酒家经营大东方龟的行为涉嫌犯罪,海南省市场监管局将扣押的大东方龟案件移送到刑事案执行机关。

02

冻柜里“藏”果子狸肉块半成品检查当天卖了3只黑水鸡

涉案商家:海口美兰王记独一味汤锅餐饮店

违法事实:非法经营使用野生动物制作食品

处罚:顶格罚款计元

2月3日,联合检查组在海口市美兰区的王记独一味汤锅餐饮店现场检查,发现该店厨房冻柜里有疑似白骨顶冻体6只、疑似黑水鸡冻体5只、疑似果子狸肉块半成品3.8斤,发现当天的菜谱显示销售了3只黑水鸡,该餐饮店未能提供上述食品的供货者及涉案产品的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野生动物冻品及肉块进行扣押送检。

▲执法人员在检查王记独一味汤锅餐饮店的厨房冻柜,发现有野生动物冻品。

涉案冻品经鉴定为白骨顶、黑水鸡、果子狸,均为“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果子狸的经济价值为元/只。

该餐饮店经营用野生动物制作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年6月1日,海南省市场监管局依据该《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责令该餐饮店立即停止非法经营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元,并处野生动物价值和违法所得20倍的顶格罚款计元。

03

酒楼为顾客加工草龟和水蛇赚了元,顶格罚款0元

涉案商家:海口琼山金花富源园酒楼

违法事实:为违法食用野生动物提供服务

处罚:顶格罚款计0元

2月2日,联合检查组在海口市琼山区的金花富源园酒楼现场检查时,发现该酒楼传菜部柜台上有1张入厨单标注“半浓山龟6斤、青蛇2.5斤”。经查,顾客林某于当日将草龟和1条水蛇带到该酒楼加工并打包带走。加工费为40元/斤。水蛇被列入“三有动物”,根据《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办法》规定,水蛇价值为元/条,本案产品价值元,该酒楼的违法所得有元。

▲执法人员在金花富源园酒楼检查,发现有入厨的野生动物菜单标注。

执法人员认为该酒楼为违法食用野生动物提供服务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年6月1日,海南省市场监管局依据该《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该酒楼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元,并处野生动物价值10倍的顶格罚款计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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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记者/*劼

编辑/裴莹

监制/何永鹏田珍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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